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还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对于出卖,出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的。尽管《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以其特有的性质,应当作如此解释。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该条首先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但是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关系着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关于维修资金的用途,《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主要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例如电梯、水箱等的维修。至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为共有部分,哪些设施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要根据每一栋建筑物、每一个建筑区划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还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共有的有哪些
业主共有部分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3条)
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
(1)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对于出卖,出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物权法》第对此未明确规定,这是理论上的推导)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第74条对2款)没有约定的,不归业主。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单独享有)的。
3。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共有部分为共有。
(《物权法》第70条)电梯,走道,屋顶,公用卫生间,蓄水池,下水道等为共有部分,因为它们在性质上无法区分所有。
4。共有人不能一放弃共有权的方式不承担维修养护费。(《物权法》第72条)
5。
依附于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其份额不能单独处分。尽管《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以其特有的性质,应当作如此解释。比如,全楼有一个水箱,有三个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将水箱的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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