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由于监督不力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有什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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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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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由于监督不力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有什么经济处罚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
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
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
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
字的
5)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