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法(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什么负责)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什么负责
法律分析: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法介绍?
相关很多建筑人士对我国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内容?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法相关内容:中达咨询小编通过相关资料的整理,整理相关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以下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施工安全法》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内容。其中对建筑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中达咨询总结以上内容: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为了让相关建筑企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说明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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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下面这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7》
1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