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严格的审批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审批。以下是审批流程的详细规定:
第11条: 对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0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项目,可简化为只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对于简单项目,如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第12条: 项目建议书可自编或由有资质机构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征询财政和行业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转报。
第13、14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需先由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初步设计需经过优化并进行投资概算评审。设计内容和标准需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范围,若预算超出或内容变更,需重新报批。
第15、16条: 施工图设计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且预算需遵循概算控制原则,若超出或变更,概算需重新审批。工程预算完成后,项目法人需报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18条: 对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需附相应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等。
扩展资料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规定了项目决策、项目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偿债机制、监督检查、奖惩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