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工程给无资质者致人死亡由谁担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昌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廖某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包工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转包工程给无资质者致人死亡由谁担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昌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廖某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包工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有资质把工程给没资质的人,工伤事故谁负责?
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把工程转包或者承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