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操作细节,保障更多人的权益。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权拒绝接受违章冒险指挥,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反映和处理危险情况,进行事故抢救。发生事故要按规定逐级报告,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真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操作细节,保障更多人的权益。中达咨询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为大家介绍一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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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高空坠落安全隐患
高空坠落是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为频繁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在一些超过3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概率非常大。与其他安全事故不同,高空坠落事故的伤亡率高、影响大对于整体施工进程的推动非常不利。通过分析发现,高空坠落事故隐患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按照施工要求,高空作业建筑周围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例如防护网等,但是很多建筑工程周围的防护措施缺乏专人整修,存在损坏问题,导致安全隐患的出现;第二,人员施工素质不高。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其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都较低,在施工过程中自我保护安全意识不足,例如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施工,在高空建筑周围随意走动等,这些问题带给高空作业很多安全风险,导致隐患的存在;第三,施工管理不健全。管理问题是高空坠落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根本,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高空作业安全指导,以及缺乏实时的安全监控管理,这些问题都是造成高空坠落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例如很多施工单位根本没有设立正规的监督检查部门,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的对防护网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施工用电安全隐患
电力设施是当前建筑施工过程的重要基础保障,随着越来越多几点一体化设施的应用,伴随而来的用电安全事故也在增多。用电安全设备给予施工造成巨大的安全压力,因此安全用电也成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要的防护性问题。用电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随着更加先进的机电设备的应用,对于施工人员操作能力的要求也在增高,前文提到,以农民工为主的施工人员很难掌握先进机电设备的操作规范,另外,施工过程中的电线随意拉扯,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等都现象在很多施工工地中都存在,这些现象也是导致安全隐患存在存在的重要问题;第二,机电设备及线路缺乏必要的维护。在建筑工程中,很多机电设备存在线路老化、漏电等问题,并且没有及时的进行修护,使得施工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安全问题。在很多施工单位中,由于设备的连续使用,导致用电设备的长期处于受力状态,混凝土粉末等的腐蚀严重影响线路的安全性。另外例如设备电源开关等裸露在环境中,很容易失去控制能力,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不安全问题;第三,机电设备操作管理问题。管理问题是机电设备应用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这方面不仅包括对人员的管理不到位、还包括对设备的管理、人员的教育不到位等。例如很多施工单位在机电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对施工人员几乎没有做过认真系统的培训,导致一系列不规范操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随时发生。
2.3 建筑起重设备安全隐患
起重设备是当前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设备类型,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实际的工程施工中。起重设备的应用在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的同时,也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随着起重设备的普及,由此而引发的安全隐患也频频发生,是住建部划定的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一。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设备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装拆卸不规范。起重设备的装拆卸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但是,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在机械安装、顶升、拆卸时不编制方案,非专业操作人员只凭经验,盲目操作,造成倒塌;第二,设备质量存在问题。在很多起重设备安全隐患中,设备质量问题也是重要的原因。如山东产的塔吊已发生多起事故,究其原因是由于购买的钢丝绳不合格;第三,管理问题凸显。管理问题同样是起重设备产生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在其中设备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管理施工人员的一系列行为,对于已经损坏的部件没有及时更换,施工过程中对于人员管理存在漏洞等都是有缘管理原因而造成的是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