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加强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城市体检,确定更新范围和更新重点。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二)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三)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六)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民生优先、节约集约,数字赋能、绿色低碳,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加强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城市体检,确定更新范围和更新重点。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七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区域规模、更新方式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应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融资机制,保障城市更新项目资金来源。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安全韧性、城市治理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第十一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促进城市留白、留璞、增绿,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三)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绿色低碳激励措施,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城区;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采取措施,增强防洪排涝能力;
(六)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统筹协调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网络通信等工程的新建、改造,避免同一地段反复施工;
(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建设和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
(九)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十)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十一)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十二)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十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创森知识问答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有哪些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我国城市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弘扬城市绿色文明,提升城市品位,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 森林城市是一个城市的绿色名片,是城市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是增加城市绿色GDP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何写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工作总结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城乡环境、构建和谐日照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大力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为争创“联合国人居环境奖”,打造具有日照特色的国际水准滨海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重点是村镇环境、旧城区整治改造和“门外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落实,突出抓好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滨海地带、窗口部位的环境整治,继续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搞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开展城中村、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按照“充实新市区、改造老城区、突破结合部”的思路,坚持新、老城区统筹发展,积极推进城中村、旧城区、居住小区及小街小巷、排水沟整治改造,加快城市建设由规模膨胀向内涵提高转变,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达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增强城市功能的目的。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调动区、街道、村居的积极性,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在继续推进东港区湖西头村、万平社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东关南社区、文化路社区、高家岭村等13个村居的改造;开发区选定东韩家村等4个村居进行改造。力争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重点区域的改造。以硬化、绿化、美化、生活配套为重点,对兴海小区等旧居住区进行整治,对石臼凤凰北街等10条小街小巷及南小庄西排水沟等10条污水沟进行维护改造。加强居住小区环境整治和物业管理,做到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网,排水、排污管道通畅,路面平整,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环卫设施完备,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遮阳篷等,不得乱设摊点、乱贴乱画、乱搭乱挂;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合理设置休闲与健身设施,增加绿地的可亲近性,积极争创“花园式小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二)扎实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坚持资金向村镇倾斜、公共服务设施向村镇延伸,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切实抓好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坚持先规划后整治,年内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快乡镇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心镇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80%。在规划指导下,切实搞好村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支持引导,各区县政府、各乡镇安排好配套资金,推动村镇加快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载体服务功能; 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和人居环境建设,以“三清四改四通五化”为重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卫生洁具,从根本上解决“三大堆”和“脏乱差”问题,改善村容村貌;按照鲁苏省际边界地区规划,继续搞好边界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边界出入口的节点城镇和沿204国道、同三高速公路沿线的村镇和边界村庄,搞好整治区域以及沿线防护林区域绿化、可视范围内河道整治、山体及护坡治理和违法违章建设拆除,尽快将边界地区日照区域建设成管理秩序好、人居环境新和能够反映日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水平的文明精品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