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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如何账务处理(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流程及及会计分录)

时间:2024-06-1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6 栏目名: 基础设施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高速公路BOT方式如何做账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

(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乙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

(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

(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

(1)初始计量。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建设期的会计处理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建设期会计处理。

(2)后续计量。在专门的项目公司中BOT项目是“主营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余后续计量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

(3)摊销及BOT项目的移交同“非专门顷目公司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做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做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
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怎么做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可以计入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里,一般是在"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里面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开发成本,相当于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完全成本,还要计算开发企业(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出租、转让开发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

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流程及及会计分录

【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流程及及会计分录】 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长,一般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 二、收入帐务处理 1、收到房屋首付、银行按揭款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预收帐款--商品房 2、工程完工结转收入 借:经营收入 贷:预收帐款--商品房 3、将收入转入利润 借:经营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成本帐务处理 1、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工程竣工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3、结转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开发产品 4、将成本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经营成本 四、以上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收入的结转方法。 五、你单位发生的成本支出在建工程挂着。 1、成本科目用错。 2、由于工程已完工,调整开发成本明细核算会有很大的工作量。所以,为了简便核算,直接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出 借:开发产品--住宅、办公楼 贷:在建工程 3、结转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开发产品--住宅、办公楼 4、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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